各区残联、各区财政局:
残疾人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生活、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中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扶持、补贴、奖励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工资性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通知所指补贴对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一) 非“福利企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高于0.8%(不含0.8%),并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
(二)“福利企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不含25%),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并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
(三)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
3、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工作,实际支付给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月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社会保险金后)不低于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超比例部分按当年度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
(二)月均安排残疾人员达到10名的用人单位,可配备1名残疾人管理员,管理员按当年度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月均安排残疾人员达到20名以上(含20名)的用人单位,可配备1名残疾人管理员,管理员按当年度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
三、补贴的办法
对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实行“先发放、后补贴,每年一补”的办法。
四、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效复印件;
2、经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确认的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关材料;
4、申报补贴期限内用人单位为超比例安排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及其工资支付凭证;
5、填写完整的《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工资性补贴申请表》
五、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于8月15日前对受理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于9月20日前核定并拨付资金。
资金到帐后,享受补贴的用人单位将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报送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直接划入用人单位的基本帐户。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六、资金来源
补贴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监督与管理
(一)市财政局要及时安排补贴资金,并加强对工资性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及时做好资金申请,并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工资补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标准,并及时将领取补贴的用人单位就业人数、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补贴的发放情况汇总、建立台帐,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办理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章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应追回被骗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一)本通知由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暂定三年。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工资性补贴申请表见下载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