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2〕84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思明区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抄送:市残联、市民政局。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印发
思明区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帮助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解决机构托养服务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和《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厦府【2011】509号)等规定,制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经市、区残联认定,已开展和拟开展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含残疾人托养机构和老年福利机构,下同)。
二、服务对象
入住试点机构的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级二级以上的肢体、智力残疾)残疾人(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三、申请试点的条件
(一)已开展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空置床位并拟设立残疾人托养床位、且具备收住残疾人条件的养老机构。
(二)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同意以收住残疾人总数40%的比例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残疾人。
(四)自愿接受区残联监督检查,并与区残联签订托养残疾人服务协议。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试点机构申请
1.申请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填写《思明区试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向区残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开展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的书面申请及机构简介;
(2)机构章程;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区残联对申请材料和机构托养残疾人的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会商区民政局后做出审批决定。
3.区残联与试点机构签订《试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书》(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
4.区残联应将试点机构名单及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床位、收费标准等情况,分别报区民政局和市残联备案。
(二)残疾人托养申请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的智力和肢体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集中托养手续: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思明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4)家庭经济状况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社区居委会依据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根据残疾人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在《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街道残联。
3.街道残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材料调查核实并上报区残联。
4.区残联收到街道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经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街道,由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协助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有关托养手续。
五、经费补助
(一)床位费补贴:对收住“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其实际收住的“服务对象”人数(按满30天计算),按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试点期间试点床位总数为150张。
(二)护理费补贴:对入住试点机构的“服务对象”中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根据其生活不能自理状况,按照下列标准通过试点机构按月给予护理费补贴。试点机构应等额减收残疾人的入住费用。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低保残疾人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2.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低保残疾人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3.已享受本市市级重度残疾人托养护理费补贴的,根据其家庭实际承担的托养护理费与市级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差额补贴,且总补贴金额不高于家庭实际承担的托养护理费用。
(三)床位费补贴不含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中的残疾人;护理费补贴不含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补贴的残疾人。
六、资金来源
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机构的各项补贴资金,从“安康基金”安排。
七、生活自理能力的范围界定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是指: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是指:二级肢体残疾人、二级智力残疾人。
(三)托养的残疾人残疾程度发生变化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身体自理能力评估。
八、管理与监督
(一)经批准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二)试点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区残联报送试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统计报表(附件4)及有关情况,并接受市、区残联的监督检查。
(三)试点机构应如实申领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
(四)试点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残疾人托养床位收住残疾人,并提供规范、良好的托养服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违反《协议书》规定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 试点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与所服务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区残联和区民政局可以根据本区残疾人的托养需求、托养床位建设以及试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对试点范围进行调整。
九、解释
试点工作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由思明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